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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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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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9执570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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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17 |
2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莉,重庆嘉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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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9执567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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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3 |
3 |
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华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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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9执异37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重庆大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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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26 |
4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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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9民初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金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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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6-21 |
5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萍金耀华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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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3执复4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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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02 |
6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龙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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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9民初68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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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7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纯全黄纯容杨帮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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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9民初69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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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1 |
8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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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9民初6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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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1 |
9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静丁朝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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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9民初5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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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09 |
10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冰清丁梦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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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9民初5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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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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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9民初23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赵虹 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魁 熊泽秀 广春美 李文其 张永丽 彭思群 周毅 赵豪 王冬琴 赵华敏 郑后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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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2 | (2018)渝0119民初532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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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3 | (2018)渝0119民初235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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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4 | (2018)渝0119民初235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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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5 | (2018)渝0119民初23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春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杜鸿 张琳 蒋望宏 张兰 重庆庆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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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6 | (2017)渝0119民初4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汪克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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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7 | (2017)渝0119民初47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宇 蔡进 吴支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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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8 | (2017)渝0119民初4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汪克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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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0 |
9 | (2017)渝0119民初7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卓立民 黄治文 李仕中 陈建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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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10 | (2017)渝0119民初47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进 吴支良 广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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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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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9民初5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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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5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曹希 匡孝华 文泽贞 匡娟 匡嵩 杜林 汪国森 汪登平 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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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5322号曹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被告匡孝华、文泽贞、匡娟、匡嵩、杜林、汪国森、汪登平、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9民初5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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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2 |
(2018)渝0119民初23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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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23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赵虹 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魁 熊泽秀 广春美 李文其 张永丽 彭思群 周毅 赵豪 王冬琴 赵华敏 郑后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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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9民初2356号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虹、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魁、熊泽秀、广春美、李文其、张永丽、彭思群、周毅、赵豪、王冬琴、赵华敏、郑后芬:本院受理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全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虹、重庆市南川区润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魁、熊泽秀、广春美、李文其、张永丽、彭思群、周毅、赵豪、王冬琴、赵华敏、郑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可以填写判决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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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3 |
(2018)渝0119民初5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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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5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曹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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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5322号曹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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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4 |
(2018)渝0119民初23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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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2352号 | -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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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9民初2352号重庆市南川区春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杜鸿、张琳、张兰、重庆庆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南川区春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杜鸿、张琳、张兰、重庆庆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9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可以填写判决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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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5 |
(2017)渝0119民初4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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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汪克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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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4833号张伟、汪克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汪克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9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张伟、汪克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400000元以及截止2017年6月21日前的利息47722.06元,并从2017年6月22日起以贷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225‰的罚息利率支付罚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腾大道11号金山丽苑1、2、3、4、5幢负1-61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304房地证2013字第0988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前述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20元(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伟、汪克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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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6 |
(2017)渝0119民初4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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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7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宇 蔡进 吴支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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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4778号广宇、吴支良: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宇、蔡进、吴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9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广宇、蔡进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72100元以及截止2017年7月5日前的利息9005.27元,并从2017年7月6日起以贷款本金72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626‰的罚息利率支付罚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支良对被告广宇、蔡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花山居委7组的房屋(房地产权证:丁304房地证2011字第0555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前述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宇、蔡进、吴支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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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7 |
(2017)渝0119民初4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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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汪克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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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4833号张伟、汪克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汪克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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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8 |
(2017)渝0119民初7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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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7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卓立民 黄治文 李仕中 陈建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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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799号卓立民、黄治文、李仕中、陈建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立民、黄治文、李仕中、陈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9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卓立民、黄治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300000元,以及截止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38654.15元,并从2017年1月20日起以贷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9375‰的罚息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该款之日止;二、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居委硫磺11组的房屋(房地产权证:丁304房地证2008字第0395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前述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80元(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卓立民、黄治文、李仕中、陈建兰共同负担。被告卓立民、黄治文、李仕中、陈建兰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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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9 |
(2017)渝0119民初4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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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7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进 吴支良 广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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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4778号吴支良、广宇: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进、吴支良、广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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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10 |
(2017)渝0119民初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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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俊宇 金耀华 杨婷婷 刘彬 王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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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277号金俊宇、金耀华、杨婷婷、刘彬、王冲: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俊宇、金耀华、杨婷婷、刘彬、王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金俊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支付截止2016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22.42236万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计付罚息至付清该款时止;二、由被告金耀华、杨婷婷对被告金俊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彬、王冲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半溪河居委鹰岩1社(房地产权证号:丁304房地证2008字第00593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俊宇、金耀华、杨婷婷、刘彬、王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向伟联系电话:023-64567056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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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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