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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洋

    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8号海口天福酒店428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建、彭家人与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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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彭家人
    杨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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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炼与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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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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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韩英、严嘉欣与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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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严嘉欣
    韩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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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韩英、严嘉欣与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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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严嘉欣
    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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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琼0108民初1066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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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06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曾钦龙 被告- 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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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0661号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钦龙与被告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10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曾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曾钦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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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2
    2

    (2021)琼0108民初1097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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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9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曾钦龙 被告- 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 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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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977号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钦龙诉被告一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1992年6月17日签订的《天福新村购房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两被告协助将海口市机场路东路、南航招待所院内(现为五指山路30号)天福新村5幢603号房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价值:121162.18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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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3

    (2021)琼0108财保86号公告裁定南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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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财保8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 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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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财保86号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曾钦龙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机场路东路、南航招待所院内(现为五指山路30号)天福新村5幢603号房【产权证号:44626】,房产价值:120000元。保全限额为1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机场路东路、南航招待所院内(现为五指山路30号)天福新村5幢603号房【产权证号:44626】,查封限额为12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曾钦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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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4

    (2020)琼0108民初5509号-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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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55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黄文松 被告- 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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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5509号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松诉被告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5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0)琼0108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一、二行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文松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0元,由原告黄文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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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5

    (2020)琼0108民初10661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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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06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曾钦龙 被告- 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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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0661号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钦龙诉被告海南南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6月17日签订的《天福新村购房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将海口市机场路东路、南航招待所院内(现为五指山路30号)天福新村5幢603号房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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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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