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宜宾市南溪区尚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03执异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宜宾市南溪区尚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展开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2 |
2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光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25民初10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9 |
3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浩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25民初10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9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宜宾市南溪区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修平、张明杰、林晓萍、张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03执15号之六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5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福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先全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25执恢16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高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4 |
6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28执恢1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3 |
7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02执恢30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7 |
8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德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02执恢10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25 |
9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德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书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02执恢10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25 |
10 |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市德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书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502执恢10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川1521执1843号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1 | 详情 |
2 | (2021)川1521执687号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3 | (2021)川1503执15号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4 | (2020)川1521执2994号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李丛真、张先才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1521民初19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 李丛真 张先才 收起
...
展开
|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李丛真、张先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1519800.95元,担保费773295.00元,逾期担保费145040.00元,共计12438135.95元,并由被告李丛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按代偿款的每曰万分之五从代偿之曰起计算向原告支付代偿违约金直至代偿款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李丛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享有抵押权,并且原告对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原告对被告李丛真、张先才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质权,并且原告对质押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均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7-12 |
2 |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李丛真、张先才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1521民初19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 李丛真 张先才 收起
...
展开
|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李丛真、张先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215,550.35元,逾期担保费126,720.00元,共计342,270.35元,并由被告李丛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按代偿款的每曰万分之五从代偿之曰起计算向原告支付代偿违约金直至代偿款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李丛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享有抵押权,并且原告对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原告对被告李丛真、张先才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质权,并且原告对质押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均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7-10 |
3 |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夏光利、夏云平、谢泽芬追偿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52134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夏光利 夏云平 谢泽芬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1民初3450号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52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11680.76元、担保费521950元,共计3333630.76元;二、被告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从原告代偿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实际的每次代偿金额为基数,均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逾期担保费计算方法:1.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6年8月12日的金额为48000元;2.以本金8204782.0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被告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额归还主合同债权人债务本息或足额支付票款或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时止;四、被告夏光利、夏云平、谢泽芬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宜宾市房他证翠屏区字第00114608号)在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夏云平、谢泽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44元,由被告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光利、夏云平、谢泽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7-02 |
4 |
(2018)川1502民初760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502民初7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被告-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 杨学秋 收起
...
展开
|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对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502民初76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川1502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判决主文的第一项中“复利以尚欠的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补正为“复利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6-19 |
5 |
(2019)川1524执恢148号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明香、胡刚、罗静、张介、杨勇、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文书及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1524执恢1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明香 胡刚 罗静 张介 杨勇 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4执恢148号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明香、胡刚、罗静、张介、杨勇、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你们应履行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及传票,到庭时间为2019年8月9日上午9:00到本院112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6-10 |
6 |
(2018)川1502民初760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9)川1502民初7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被告- 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 杨学秋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760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保全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293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02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055元,由被告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5-29 |
7 |
(2018)川1502民初760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502民初7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被告- 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 杨学秋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760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宜宾裕旺商贸有限公司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293.5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2.请求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杨学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1-25 |
8 |
(2018)川1502民初6754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诉被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任重、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502民初6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 被告- 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马任重 梁波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6754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诉被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任重、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宜宾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50000元及截止2018年6月21日所欠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473282.53元,自2018年06月22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任重、梁波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11-20 |
9 |
(2018)川1502民初240之一号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金铫辉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昌明、杨静、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钟方秀、吴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判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502民初2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市金铫辉商贸有限公司 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郭昌明 杨静 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 钟方秀 吴三平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240之一号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金铫辉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昌明、杨静、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钟方秀、吴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川15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9行、第11行、第14行中的“被告宜宾市金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被告宜宾市金铫辉商贸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11-1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