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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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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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10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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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3 |
2 |
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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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1民初10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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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3 |
3 |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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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6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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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01 |
4 |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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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民初5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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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9-27 |
5 |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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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民初54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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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9-27 |
6 |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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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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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7-09 |
7 |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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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9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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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2-20 |
8 |
吴元海、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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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57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元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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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4-29 |
9 |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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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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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1-31 | 2020-12-31 |
10 |
申请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电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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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3执2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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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4-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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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琼0106民初178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科信宇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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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11 | 2020-03-27 |
2 | (2017)苏0113民初15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富电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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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7-11-05 |
3 | (2017)粤0104民初134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吴元海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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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31 |
4 | (2017)苏0113民初15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富电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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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G41 | 2017-06-25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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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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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7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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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02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夏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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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029号之一夏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8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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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2017)粤0104民初13406号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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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34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元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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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3406号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17)粤0104民初1340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7)粤0104民初13406号民事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由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原告的上诉状。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经办人:曾东明020-83009254524004222018-12-1114:59:20:0(2017)粤0104民初13406号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民初,原告,建设集团,国基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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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3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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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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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吴伟波: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31元,由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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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4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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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吴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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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吴伟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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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5 |
(2016)浙0204民初56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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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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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志君、顾成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14时4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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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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