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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高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马家村5社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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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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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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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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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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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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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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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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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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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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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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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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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段四刚与彭书龙、曹建铭、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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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段四刚
    彭书龙
    曹建铭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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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川0114民初1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被告- 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闫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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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G03 2018-03-15
    2 (2018)川0114民初1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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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3-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14民初1286号原告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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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4民初1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被告- 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闫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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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1286号原告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支付货款2839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394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4元,由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已垫付,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结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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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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