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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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与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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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87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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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5 | 2016-11-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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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林正波 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 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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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10-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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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民初28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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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287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林正波 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 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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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波:本院受理上诉人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正波、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8月5日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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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2 |
(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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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林正波 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 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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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波: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正波、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民事上诉状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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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
3 |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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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林正波 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 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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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波: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正波、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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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
4 |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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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7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林正波 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 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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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波: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长江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正波、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杭州利源纸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地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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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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