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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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南区富顺发泡胶厂、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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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南区富顺发泡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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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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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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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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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51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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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南区富顺发泡胶厂 被告- 姜武 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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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区富顺发泡胶厂诉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姜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区富顺发泡胶厂支付货款3986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9862.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以39862.8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区富顺发泡胶厂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姜武对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勇盛包装材料厂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原告富顺发泡胶厂已预交),由被告勇盛包装材料厂、姜武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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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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