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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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东旅市监处〔2020〕20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和我分局进行沟通,截止2020年8月18日对多收的电费进行了退还或协商解决。且当事人自2019年5月起对电价和用电服务费用实行了价费分离,降低了电费收费标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处罚幅度,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多收电费253058.72元0.2倍罚款计50611.7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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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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