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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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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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2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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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5 |
2 |
利灿佳、利俭仪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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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民申4190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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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18-12-12 |
3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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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异16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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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2019-06-10 |
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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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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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27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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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与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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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372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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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18-05-03 |
6 |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利灿佳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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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9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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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11 | 2016-09-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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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陈恒忠 第三人- 陈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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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6 | 2018-12-16 |
2 | (2014)第0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庾晓敏 陈恒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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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7 | 2018-01-07 |
3 | (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陈恒忠 第三人- 陈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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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17-03-02 |
4 | (2016)粤01民初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陈恒忠 庾晓敏 毕翠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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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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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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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利灿佳 利俭仪 利泽平 刘源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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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9-1号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利灿佳、利俭仪、利泽平、刘源志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偿还债务本金12167592.32元及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委托担保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以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上浮50%为9%)计算,暂计至2014年6月30日,利息为人民币1907270.1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074862.42元];2.判令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万元[按《委托担保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按担保总额人民币1800万元的5%计算];3.判令利灿佳、利俭仪对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管理人对刘源志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城区办事处(红旗村)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字第0019178号]及利泽平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城区办事处(红旗村)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字第001917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管理人对利俭仪提供质押担保的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80%股权、利泽平提供质押担保的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14.9%股权、利灿佳提供质押担保的佛山市华一模具塑料有限公司5.1%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利灿佳、利俭仪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万元[按《保证反担保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按担保总额人民币1800万元的3%计算];7.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麦嘉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卢伟斌、蒋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梁碧姬担任。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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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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