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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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捷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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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3民初33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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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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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捷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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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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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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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658号原告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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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6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码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黄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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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658号佛山市码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特: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心菲梵会员自媒体频道发布阶段运营服务协议》;2、被告一向原告退回服务费328800元及支付利息19180.22元;3、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14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538668592021-04-0915:03:54:943(2021)粤0113民初1658号原告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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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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