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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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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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执2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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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1-04-24 | 2021-05-06 |
2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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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行审1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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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7 |
3 |
童振锋,魏琴,卓荣华,刘小玉,宗国伟,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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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8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童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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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13 |
4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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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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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2 |
5 |
李大坤、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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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218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大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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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3-25 |
6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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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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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4-22 |
7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名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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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执31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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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0-02-16 | 2020-02-29 |
8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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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26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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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3-31 |
9 |
李大坤与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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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3594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李大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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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3-31 |
10 |
高贤亮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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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1102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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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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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210执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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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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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543号陶良军:你与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金昌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9063.25元、利息22728.58元,并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陶良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芜湖县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上述借款承担70%的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508361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缪鹏联系电话:18900536260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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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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