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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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邓荣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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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70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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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2-10 |
| 2 |
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郑永武、黄进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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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1306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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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9-30 |
| 3 |
苏昌勇与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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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民初263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苏昌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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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5-31 |
| 4 |
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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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13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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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03 |
| 5 |
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某、都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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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保32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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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09-30 |
| 6 |
都江堰市鑫红丽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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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民初27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都江堰市鑫红丽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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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1-04-29 |
| 7 |
邓荣建与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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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民初210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邓荣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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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1-02-10 |
| 8 |
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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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1335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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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9-12-17 |
| 9 |
、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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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保25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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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9-30 |
| 10 |
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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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34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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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6-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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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川0181民初2705号原告都江堰市鑫红丽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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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民初270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都江堰市鑫红丽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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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1民初2705号原告都江堰市鑫红丽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在支付被告14773587元款项中扣除已经代被告支付的民工工资合计5815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8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1日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截止2019年5月30日,资金占用费为78502.5元);2、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原告垫付款项责任;3、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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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 2 |
(2019)川0181民初2635号原告苏昌勇与被告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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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民初263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苏昌勇 被告- 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都江堰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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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1民初2635号原告苏昌勇与被告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92000元,并从2015年2月19日起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到付清为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59356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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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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