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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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林梅、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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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18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宋林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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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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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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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817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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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3-29 |
3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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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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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4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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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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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5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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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7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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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6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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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3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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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7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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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2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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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8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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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3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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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9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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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3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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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10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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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7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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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7-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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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2318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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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40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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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04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龙智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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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4044号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龙智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4044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新)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郑千钰电话:0755-2828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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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1)粤0307民初237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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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37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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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3700号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37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深圳市时尚易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SSEC-ZL-2016-61)及《〈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编号:SSEC-ZL-2016-61-01)、《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租赁区域)》(编号:SSEC-ZL-2016-61-02)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6523元、电费人民币4792.65元、水电公摊费人民币1894.5元(租金、电费、水电公摊费自2020年6月计算至2020年12月),共计人民币23210.1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第2项欠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17040.9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7日,后续违约金以23210.1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等。以上2、3项金额暂合计人民币【40251.1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10时30分在第十四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院联系人:廖方媛电话:2895991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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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21)粤0307民初130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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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01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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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019号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黄爱花与被告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0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人民币88412.06元(税后);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3日10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院联系人:吴建创电话:0755-286250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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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4 |
(2020)粤0307执231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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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1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宋林梅 被告-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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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3185号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林梅与被执行人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0]260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2318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23185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23185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0)粤0307执23185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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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5 |
(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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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马庆祥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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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已于2020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马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8800元、违约金5124元、律师费2862.4元及保险费162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马庆祥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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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6 |
(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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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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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已于2020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马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8800元、违约金5124元、律师费2862.4元及保险费162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马庆祥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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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7 |
(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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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马庆祥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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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已于2020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马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3920元、违约金5124元、律师费4000元及保险费162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元,由被告马庆祥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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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8 |
(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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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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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深圳蓝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祥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已于2020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马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3920元、违约金5124元、律师费4000元及保险费162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元,由被告马庆祥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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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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