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稽罚[2019]141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至2018年末,你单位三笔超过三年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合计金额232810.04元未按“其他收入”计入2018年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2015年应付杭州鸿辰化纤有限公司账款100000元;应付海盐创新植绒有限公司账款99917.40元;应付桐乡市美尔达布艺有限公司账款32892.64元。经核实,上述三笔应付账款截至检查立案日未发生业务往来,已确认无法支付。你单位三笔应付款项合计金额232810.04元应按“其他收入”计入2018年企业收入,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2810.04元,调整后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53382.9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8345.7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80143.2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820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8202.51元,属偷税行为,应追缴少缴税款,并对其偷税行为按规定处以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决定:2910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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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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