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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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素美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龙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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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3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云南素美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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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7-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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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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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素美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泓龄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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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08号云南泓龄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108号原告云南素美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云南泓龄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素美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330元,以及向原告赔偿自2020年2月1日起违约至今日止的违约滞纳金56911.14元《采购订单》中双方自愿约定的违约滞纳金按日利率3‰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86团共计56911.14元;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云南泓龄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素美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货款及违约滞纳金总计124241.14元。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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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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