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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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秀芳与深圳市尚书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尚书林公司)、蒋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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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7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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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8-21 |
2 |
张秀芳诉被告深圳市尚书林科技有限公司、胡七妹、蒋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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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72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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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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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7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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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7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秀芳 被告- 深圳市尚书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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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710号深圳市尚书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47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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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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