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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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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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067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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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1 |
2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前海圆舟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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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1执32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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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3 |
3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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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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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9-15 |
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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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34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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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3 |
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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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35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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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3 |
6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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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288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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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9 |
7 |
北京新榕基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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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2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新榕基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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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26 |
8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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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42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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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29 |
9 |
郑武平、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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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18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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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8-06 |
10 |
郑武平、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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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23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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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8-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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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鄂0111民初69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海圆舟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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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76 | 2020-05-28 |
2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海圆舟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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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90 | 2019-09-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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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35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2 | 详情 |
2 | (2019)粤0391执311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4 | 详情 |
3 | (2019)粤0391执310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4 | 详情 |
4 | (2019)粤0391执310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5 | (2019)粤0391执298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9 | 详情 |
6 | (2019)粤0391执287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7 | (2019)粤0391执286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8 | (2019)粤0391执286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9 | (2019)粤0391执282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10 | (2019)粤0391执280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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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3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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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5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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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56号王亚周、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红芳: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3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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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2021)粤0391执13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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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5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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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55号王亚周、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红芳: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3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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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2021)粤0305执39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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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970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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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970号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642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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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4 |
(2020)粤0305民初6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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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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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83号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9034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34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7.61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月29日刊登。南山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吴淑香联系电话:0755-869507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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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5 |
(2020)粤0305民初6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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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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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83号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9034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34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7.61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月29日刊登。南山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吴淑香联系电话:0755-869507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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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6 |
(2020)粤0391民初43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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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35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亚周 刘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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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王亚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刘红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353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267227元及利息(以本金12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3月11日);二、被告王亚周和刘红芳对本判决第一项下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97.62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共同负担。原告已经为本案缴纳案件受理费16484元,本院予以退回16484元。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397.62元,如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王亚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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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7 |
(2020)粤0391民初43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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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34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亚周 刘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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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王亚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刘红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348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951668元及利息(以本金1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3月11日);二、被告王亚周和刘红芳对本判决第一项下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90.22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共同负担。原告已经为本案缴纳案件受理费22707元,本院予以退回22707元。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290.22元,如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王亚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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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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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知民初18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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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知民初1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调解建议书、证据提交目录、原告证据材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案件随案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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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9 |
(2020)粤0391民初43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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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35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亚周 刘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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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刘红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刘红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353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267227元及利息(以本金12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3月11日);二、被告王亚周和刘红芳对本判决第一项下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97.62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共同负担。原告已经为本案缴纳案件受理费16484元,本院予以退回16484元。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397.62元,如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刘红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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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10 |
(2020)粤0391民初43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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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34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亚周 刘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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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刘红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刘红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348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951668元及利息(以本金1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3月11日);二、被告王亚周和刘红芳对本判决第一项下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90.22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共同负担。原告已经为本案缴纳案件受理费22707元,本院予以退回22707元。被告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周和刘红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290.22元,如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刘红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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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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