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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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处字〔2018〕377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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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18〕378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明,2016年起,当事人在约400平方米的场地内开办食堂,免费为员工提供早中晚三餐,就餐人数早餐不固定,中餐约90至100人,晚餐约70至80人,期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做索证索票等相关记录。截至2018年5月8日,被我局查获。因当事人经营的食堂未向员工收取餐费,故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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