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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芒果出行

    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东500米二层2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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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10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刘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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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2-05
    2

    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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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439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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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0-09
    3

    刘素芬与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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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5民初11358号 劳动争议

    原告-刘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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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9-11 2021-02-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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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33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任树云 被告- 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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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任树云与被告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任树云与被告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5日解除;二、被告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树云支付房屋租金30,000元;三、被告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树云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按照月租金6000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被告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树云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五、驳回原告任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被告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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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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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33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任树云 被告- 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3315号原告任树云诉被告芒果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树云主张:2019年10月29日,原告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昆明市北郊麦溪村兰龙潭屠宰场后的厂区内面积335平米的厂房及办公室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金为72000元/年,被告应当在2020年2月28日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否则被告应当按照1%/日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租赁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6000元租金,剩余部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进行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并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度房屋租金人民币36000元以及按照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违约金(截止至起诉之日,上述违约金为9396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照6000元/月进行计算),截止起诉之日,上述房屋占用费为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2021年6月23日)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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