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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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602执3498号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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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97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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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97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钟武 昭通江厦吉之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滇之农农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合伙) 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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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9745号昭通江厦吉之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武、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滇之农农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昭通江厦吉之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武、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滇之农农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盐津三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660664.17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4月16日为64212.3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孔薇、冉作华、唐得友、刘顺容、文再武、蒋显翠、李登兵、郑上琼、唐铨、盐津凤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盐津三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以上暂共计:1724876.5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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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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