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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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贤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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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2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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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03 |
2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梁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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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2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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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8-03 |
3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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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3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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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3 |
4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叶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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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49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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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03 |
5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鲁邦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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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49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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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7 |
6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曾传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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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15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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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5 |
7 |
陈如意与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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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8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如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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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6-10 |
8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姚彦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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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899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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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7 |
9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胡建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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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891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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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14 |
10 |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陆青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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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66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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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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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38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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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38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冬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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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3877号张冬冬: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7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一、本院(2021)粤0307执1387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3877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3877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3877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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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 |
(2021)粤0307执7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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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76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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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762号之一唐成彬: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3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762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2021)粤0307执762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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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2021)粤0307执114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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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4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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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416号姚彦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1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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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4 |
(2021)粤0307执114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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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41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鲁邦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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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413号鲁邦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邦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4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39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141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1413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1413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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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5 |
(2021)粤0307执114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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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41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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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417号叶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14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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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6 |
(2021)粤0307民初192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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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2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古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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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69号古美华: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美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融资车辆租金21802元(未付租金4期X4880元+14天X4880/30(163元/天),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076元【剩余未还租金月租4880X(36-7)期X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违章罚款费用3900元。判令被告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用262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35400元(不含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吕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方雯婷电话:0755-845011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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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7 |
(2021)粤0307民初192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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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韦诚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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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76号韦诚诚: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韦诚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于2020年6月6日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融资车辆租金39040元(未付租金8期X4880元,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6月6日)。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564元【剩余未还租金月租4880X(32-1)期X5%】。判令被告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用3728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50332元(不含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吕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陈亮电话:845011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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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8 |
(2021)粤0307民初192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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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27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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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73号罗春丽、谭新平: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春丽、谭新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于2020年1月18日解除。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融资车辆租金9760元(未付月租2期4880X2期)。判令被告一承担违约金7320元[剩余未还租金月租[4880X(36-6)期X5%]。判令被告一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用1366元。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受理费、保函担保费用等)。判令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18446元(不含诉讼相关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吕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方雯婷电话:0755-845011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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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9 |
(2021)粤0307民初192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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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2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肖柏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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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70号肖柏春: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柏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于2020年3月6日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融资车辆租金5693元(未付月租1期4880+未付租金5天X每天月租4880/30)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6日。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076元[剩余未还租金月租4880X(36-7)X5%]。判令被告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用102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受理费、保函担保费用等)。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13791元(不含诉讼相关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吕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方雯婷电话:0755-845011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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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10 |
(2021)粤0307民初192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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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宋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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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68号宋征:原告深圳市汇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融资车辆租金24400元(未付租金5期X4880元,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5月19日)。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320元【剩余未还租金月租4880X(36-6)期X5%】。判令被告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用2538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34258元(不含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吕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方雯婷电话:0755-845011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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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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