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洪藩婷、付晓晶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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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05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张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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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7 | 2021-09-26 |
| 2 |
洪藩婷、付晓晶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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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84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洪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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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9-07 |
| 3 |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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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23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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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1 |
| 4 |
洪藩婷、诸斐斐等与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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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6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刘樱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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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1-02-06 |
| 5 |
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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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608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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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1 |
| 6 |
广州市致威城市房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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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44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致威城市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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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9-22 |
| 7 |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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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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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4-19 | 2021-09-07 |
| 8 |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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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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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梁栋、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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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梁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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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洪藩婷、付晓晶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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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张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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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115执5744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 2 | (2021)粤0115执4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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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伟杰 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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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李伟杰: 本院受理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店铺运营托管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8551.81元及违约金(以228551.8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 四、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50732021-05-1416:53:07:46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李伟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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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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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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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伟杰 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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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李伟杰: 本院受理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店铺运营托管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8551.81元及违约金(以228551.8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 四、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50732021-05-1416:53:07:46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李伟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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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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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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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伟杰 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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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店铺运营托管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8551.81元及违约金(以228551.8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 四、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923582021-04-2515:55:09:820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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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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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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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伟杰 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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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店铺运营托管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8551.81元及违约金(以228551.8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 四、被告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923582021-04-2515:55:09:820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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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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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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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李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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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杰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2019年6月4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9年7月23日签署的《店铺运营托管协议》;2.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应付款项253946.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3946.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每日2‰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决被告一立即赔偿原告为追索欠款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4000;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2、3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一应付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若有)等费用。现定于2020年9月1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948082020-06-1720:37:32:0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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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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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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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李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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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杰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2019年6月4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9年7月23日签署的《店铺运营托管协议》;2.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应付款项253946.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3946.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每日2‰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决被告一立即赔偿原告为追索欠款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4000;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2、3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一应付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若有)等费用。现定于2020年9月1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948082020-06-1720:37:32:0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3086号广州联合食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车主投壹号店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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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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