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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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龚凤杰、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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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7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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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3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张荣、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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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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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08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徐法慧、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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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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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08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关望、马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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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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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08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张磊涛、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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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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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08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杨娜、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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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6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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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08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徐有鸿、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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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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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2-08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陈玲、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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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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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2-08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张威威、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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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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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01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叶彩芹、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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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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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3-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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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豫0305民初502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胡栾莎 被告- 王晓天 黄文成 叶振宇 傅颖杰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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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7-10-29 |
2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胡栾莎 被告- 傅颍杰 叶振宇 王晓天 黄文成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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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16-11-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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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执2023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8 | 详情 |
2 | (2021)浙0103执2022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8 | 详情 |
3 | (2021)浙0103执841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4 | (2021)浙0103执653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5 | (2021)浙0103执59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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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49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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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9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章晓红 鲍宏斌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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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宏斌、章晓红、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鲍宏斌、章晓红、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499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鲍宏斌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153987.02元、手续费10422元、滞纳(违约)金2038.71元、透支利息3917.61元,(计算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6日起至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等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复利等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另行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章晓红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债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鲍宏斌、章晓红、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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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2021)浙0103民初2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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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28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周志峰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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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峰、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周志峰、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立案,后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83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告案件)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周志峰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139615.66元、手续费9324元、滞纳(违约)金532.46元、透支利息892.56元,合计150364.68元(计算至2017年6月25日)。2017年6月26日起至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等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复利等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另行计付。二、请求判令被告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债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志峰、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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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3 |
(2020)浙0103民初4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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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陈可夏 陈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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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夏、陈包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陈可夏、陈包霞、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可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透支本金62429元、手续费5642元;二、被告陈可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滞纳金462.95元、透支利息741.74元(暂计至2017年6月25日,此后的滞纳金、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陈包霞、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可夏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被告陈可夏、陈包霞、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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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20)浙0103民初52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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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张荣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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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张荣、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荣、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透支本金161715.64元、手续费13756元;二、被告张荣、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违约金1724.5元、利息4837.78元(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8日,此后按涉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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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20)浙0103民初5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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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徐法慧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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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慧、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徐法慧、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法慧、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透支本金30482.34元、手续费2023元;二、被告徐法慧、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违约金2939.83元、利息1207.17元(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1日,此后按涉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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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6 |
(2020)浙0103民初5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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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关望 马晶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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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望、马晶、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关望、马晶、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望、马晶、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透支本金152798.05元、手续费12168元;二、被告关望、马晶、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违约金5483.99元、利息11058.19元(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日,此后按涉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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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7 |
(2020)浙0103民初5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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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张磊涛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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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涛、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张磊涛、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磊涛、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6048.12元、手续费8281元;二、被告张磊涛、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违约金531.02元、利息744.96元(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25日,此后按涉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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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8 |
(2020)浙0103民初56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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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6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杨娜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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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杨娜、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娜、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透支本金127765元、手续费10349.1元;二、被告杨娜、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违约金1563.19元、利息2993.69元(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25日,此后按涉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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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9 |
(2020)浙0103民初5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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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徐有鸿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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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徐有鸿、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有鸿、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透支本金88672.7元、手续费7812元;二、被告徐有鸿、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违约金1240.29元、利息2685.46元(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此后按涉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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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10 |
(2020)浙0103民初52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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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被告- 陈玲 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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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被告陈玲、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玲、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透支本金18970.81元、手续费1734元;二、被告陈玲、杭州泓德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违约金13825.41元、利息14687.77元(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日,此后按涉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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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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