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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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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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6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铭丰广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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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2 |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红军、司占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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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21民初28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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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3 |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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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7民终1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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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6 |
4 |
严子兵与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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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民初502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严子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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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27 |
5 |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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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财保1667号 | - |
申请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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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13 |
6 |
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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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财保1611号 | - |
申请人-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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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02 |
7 |
葛和生与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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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3482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葛和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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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10-06 |
8 |
王本淼、王海崴等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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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知民初136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王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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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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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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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483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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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10-03 |
10 |
秦溶蔓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文创经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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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3787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秦溶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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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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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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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G100 | 2020-05-17 |
2 | (2019)新21民初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托克逊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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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 | 2020-02-06 |
3 | (2018)湘01民终1082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胡志荣 被上诉人- 陈泽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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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9-09-29 |
4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托克逊县远成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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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9 | 2019-09-20 |
5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青岛锦龙弘业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西海岸新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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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9-06-25 |
6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昌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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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昌图县人民法院 | G90 | 2019-01-13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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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8-09-18 |
8 | (2017)湘0111民初84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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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2 |
9 | (2017)琼02民初19号 |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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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2 |
10 | (2017)湘0111民初84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胡志荣 被告- 陈泽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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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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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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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人仲字〔2022〕第6931、6932、693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陈海王 黄忠彬 余邦平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甘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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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海王,余邦平,黄忠彬诉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甘哲劳动报酬争议(南宁劳人仲字〔2022〕第6931、6932、6933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三庭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875352)。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9时30分在南宁市民主路20号工人文化宫职工文化综合楼2楼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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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2 |
(2021)粤2072民初18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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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3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良基土石方工程部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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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34号深圳市海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良基土石方工程部、深圳市海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65300.67元给原告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约14781.7元给原告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本金1772035.64元部分利息自2020年10月14日起计:本金93265.03元部分利息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现暂计至起诉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暂计:136931.67元;三、本案的法院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深圳市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深圳市海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潘霞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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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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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52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大军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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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军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39813.01元,其中医疗费:7321.76元,、护理费:32640元、误工费:109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营养费:7500元、交通费:2000、住宿费:1000元、后期治疗150000元、鉴定费:3400元、伤残赔偿金:362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11.25元、护理依赖费用:7942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上述费用已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4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前卫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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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2021)粤1972民初7892号公告应诉(刘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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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89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理兴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黄明浩 刘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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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892号刘金飞(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819881016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理兴与被告刘金飞、黄明浩、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上诉须知、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7.9)、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空白)。原告提交了合同书、承诺书、租赁金确认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5250元;2.被告支付工程款25250元的利息(以25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利息计算,从2020年10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从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共计382.96元);3.被告支付工程款25250元的滞纳金(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从结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包月费用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暂计从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5日共计2146.2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9日10时0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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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5 |
(2020)粤0606民初13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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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善平 当事人-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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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善平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主要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3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0606民初13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0元(原告已预交15400元,超出部分770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超出部分1540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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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6 |
(2020)粤0606民初13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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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善平 当事人-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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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善平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主要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3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0元(原告已预交15400元,超出部分770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由原告李善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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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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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325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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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403民初3253号之一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403民初3253号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40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押金81,5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8元(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董法官0756-5788697、梁书记员0756-5788768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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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
8 |
(2020)粤0606民初13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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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善平 当事人-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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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善平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第三人的工程款3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霈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有才、人民陪审员李洁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游瑞环担任记录,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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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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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32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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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得劳晟金属活动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403民初325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五个严禁”及处理办法、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即2020年2月24日】在本院A601第一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董法官0756-5788697叶书记员0756-57887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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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10 |
(2019)川民再60号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蒲晓霞、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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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再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蒲晓霞 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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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再60号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蒲晓霞、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终46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805元,由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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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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