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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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幕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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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25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幕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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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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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德业与凌长寿,深圳市志杰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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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931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苏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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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2-08 | 2018-0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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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263号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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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2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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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6263号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626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58086元、管理费51408.13元及以109494.13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35413.64元及以35413.64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55775.05元予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7854.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17854.41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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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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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5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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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52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陆中岳 当事人- 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招商新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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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新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陆中岳与被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新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2014620.63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以2014620.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英、人民陪审员李洁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何裕康担任记录,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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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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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263号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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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2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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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6263号原告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626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于2020年11月24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8086元、管理费51408.13元、水电费45413.64元、减租期间的租金111550.11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房屋租赁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租金58086元与减租期间的租金111550.11元的计算标准都为日利率5‰,管理费51408.13元的计算标准为日利率3‰,水电费45413.64元的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爱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新月、霍颖珊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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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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