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哈成全与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朱永辉、李建、李来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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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79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哈成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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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31 |
| 2 |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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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733、734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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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8-11-26 |
| 3 |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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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73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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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4-16 00:00:00 | 2018-12-08 |
| 4 |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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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73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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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4-16 | 2018-12-08 |
| 5 |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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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85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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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7-09-26 | 2018-07-05 |
| 6 |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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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733、734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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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28 |
| 7 |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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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73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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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2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粤0391民初85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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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7-10-19 |
| 2 | (2017)粤0391民初85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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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6-1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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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永辉 李建 哈成全 李来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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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朱永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及李建、哈成全、李来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外网。(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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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 2 |
(2018)月0304民初41698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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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月0304民初4169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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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朱永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哈成全对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被告哈成全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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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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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送达传票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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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永辉 李建 哈成全及李来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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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朱永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与李建、哈成全及李来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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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 4 |
(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送达传票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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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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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698号朱永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对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150636元、双倍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063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对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币法院(2017)粤039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488元、公告费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三和被告四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年)粤039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150636元、双倍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063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和被告四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488元、公告费5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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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 5 |
(2018)粤0391执73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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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73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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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34号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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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 6 |
(2018)粤0391执73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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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73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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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33号深圳市万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欣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8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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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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