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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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林永奖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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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215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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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10-14 |
| 2 |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林永奖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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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5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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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9-02-28 |
| 3 |
刘巧云与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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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55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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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06-19 |
| 4 |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石狮市鸿俊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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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521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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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5-14 00:00:00 | 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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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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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90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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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2-30 | 2018-01-15 |
| 6 |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石狮市恒联顺五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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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41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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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8-16 |
| 7 |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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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8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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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1-17 | 2017-12-22 |
| 8 |
唐啟全与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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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11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唐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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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27 | 2017-12-22 |
| 9 |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石狮市鸿俊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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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8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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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08-30 |
| 10 |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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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7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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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5-23 00:00:00 | 2017-07-3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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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裁判文书]林永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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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5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 当事人-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林永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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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永奖(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157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被告林永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永奖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加工款168343元,并按中国人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支付自己=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6元,由林永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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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永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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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5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 当事人-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林永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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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永奖(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157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被告林永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5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郭诗妙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168343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9月14日11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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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 3 |
[裁判文书]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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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8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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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注册号:35058160045182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682号案件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罗晓燕、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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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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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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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8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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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160045182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68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石狮市鸿控服装辅料店立即偿还原告加工费158936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颜永春、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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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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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恒联顺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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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8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 当事人-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恒联顺五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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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恒联顺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3816350Q):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被告石狮市恒联顺五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6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石狮市恒联顺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加工款461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石狮市恒联顺五金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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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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