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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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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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4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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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30 |
2 |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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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71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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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18 |
3 |
王万财、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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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万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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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30 |
4 |
肖光桥、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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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68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肖光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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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30 |
5 |
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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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53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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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30 |
6 |
谢超、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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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民终403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上诉人-谢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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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31 |
7 |
方城县万家之星机电门市部、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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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民终1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方城县万家之星机电门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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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8 |
8 |
广州大禹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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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03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大禹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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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2-02 | 2021-06-15 |
9 |
方城县万家之星机电门市部与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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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2民初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方城县万家之星机电门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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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29 |
10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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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2执恢60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孙锦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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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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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82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万财 被告- 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陈家标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囯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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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10-30 |
2 | (2018)粤0306民初82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万财 被告- 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陈家标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囯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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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10-30 |
3 | (2018)粤0306民初82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光桥 被告- 陈家标 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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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8 |
4 | (2018)粤0306民初82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光桥 被告- 陈家标 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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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8 |
5 | (2017)粤0111民初563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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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02 |
6 | (2017)粤0111民初563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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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02 |
7 | (2017)粤0111民初563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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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9 |
8 | (2017)粤0111民初563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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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9 |
9 | (2017)粤0111民初563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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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20 |
10 | (2017)粤0111民初563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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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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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17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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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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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762号陈建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元、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762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附: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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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2 |
(2020)粤0307民初17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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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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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762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元、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53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06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2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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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3 |
(2020)粤0307民初17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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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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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元(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176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065元;2、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306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利息为17530.19元);3、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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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4 |
(2019)粤0784民初616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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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王立雄 被告- 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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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16号原告王立雄与被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王立雄提出上诉,而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0784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为垫付王威受伤害的赔偿款项145391元及利息(以145391元为整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17446.92元);三、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联系人:李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28906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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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5 |
(2019)粤0784民初6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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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王立雄 被告- 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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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16号原告王立雄与被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王立雄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李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28906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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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6 |
(2019)粤0784民初616号公告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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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王立雄 被告- 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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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16号原告王立雄与被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恒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答辩状、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3时正在本院雅瑶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联系人:李颖敏联系电话:(0750)828906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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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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