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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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丽与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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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4084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高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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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1 |
2 |
刘毅与龙梅林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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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5民终2909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上诉人-刘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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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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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棋郑敏等与重庆市南岸区风临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京金辉锦江物业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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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5民终1548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刘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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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8 |
4 |
夏梅夏廷红与重庆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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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民申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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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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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英袁园与重庆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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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民申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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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9 |
6 |
陈洪辉与重庆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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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民申9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洪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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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9 |
7 |
王海燕与黄杰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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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5民终1334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上诉人-王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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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5-25 |
8 |
彭传生彭美淞与黄雷培祁章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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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14599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原告-彭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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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0 |
9 |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樊江谭莉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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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2742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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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1 |
10 |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张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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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2743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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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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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8民初10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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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104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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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8民初10478号张趁义、汤小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趁义、汤小军追偿权纠纷[(2019)渝0108民初1047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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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2 |
(2018)渝05民终55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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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终5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郑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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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5民终5546号郑迪: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郑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5民终5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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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3 |
(2018)渝0108民初133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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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33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张闵 吴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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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3386号张闵、吴瑕: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闵、吴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2018年11月29日下午14:30在本院4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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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4 |
(2018)渝0108民初133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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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33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张闵 吴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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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3385号张闵、吴瑕: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闵、吴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2018年11月29日下午14:30在本院4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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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5 |
(2018)渝0108民初133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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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33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王万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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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3386号王万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2018年11月29日下午14:30在本院4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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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6 |
(2017)渝0108民初24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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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4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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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2486号杜鹏程、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你们(2017)渝0108民初248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3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周佳俊联系电话:81155210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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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7 |
(2017)渝0108民初156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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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5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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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15623号郑迪、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你们(2017)渝0108民初156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3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周佳俊联系电话:81155210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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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8 |
(2017)渝0103民初17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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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7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被告- 徐先珍 徐艺丹 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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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1749号徐先珍、徐艺丹: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徐先珍、徐艺丹、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同时本院决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3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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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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