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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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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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2执恢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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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25 |
2 |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义优珈反光制品厂、苏迪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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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1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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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07 |
3 |
武义优珈反光制品厂、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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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民辖终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武义优珈反光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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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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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稞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刘彤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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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1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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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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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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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9533号 | - |
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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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26 | 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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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楚越反光材料厂、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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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3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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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14 |
7 |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警星巨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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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31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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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14 |
8 |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赛斯服装制品有限公司、王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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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31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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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14 |
9 |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兴兴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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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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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19 |
10 |
、李绍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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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8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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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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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1002民初7685号原告夜光电科技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陆来阳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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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6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夜光电科技公司 当事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 陆来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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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陆来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02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38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二、被告陆来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陆来阳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已减半),由被告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陆来阳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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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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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685号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公司诉被告陆来阳、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开庭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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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6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公司 当事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来阳 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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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陆来阳、永康市德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02民初7685号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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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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