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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气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4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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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执异459号 民事

    异议人-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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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10-05
    2

    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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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执异459号 -

    异议人-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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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10-04
    3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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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执异458号 民事

    异议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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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23
    4

    河北浩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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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181民初206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浩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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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6
    5

    河北浩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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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181民初2064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河北浩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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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6
    6

    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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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2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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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7
    7

    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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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29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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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7
    8

    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2民初2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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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7
    9

    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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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29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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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7
    10

    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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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晋06民初1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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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7-29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沪民初字第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官红岩 被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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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73G76中缝 2020-08-16
    2 (2020)京04民初3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胜宗 北京加华维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查知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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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八版中缝 2020-07-14
    3 (2018)沪民初字第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军 官红岩 第三人- 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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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118 2020-07-12
    4 (2020)京04民初3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胜宗 北京加华维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查知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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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40 2020-07-05
    5 (2018)沪民初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军 官红岩 第三人- 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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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90G91中缝 2019-07-14
    6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军 官红岩 第三人- 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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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9-06-27
    7 (2019)最高法民辖终7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王志军 被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官红岩 第三人- 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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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七版 2019-06-04
    8 (2019)最高法民辖终7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王志军 被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官红岩 第三人- 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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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七版 2019-03-09
    9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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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16
    10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军 官红岩 第三人-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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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82G83中缝 2018-04-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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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13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盐城国顺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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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13249号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国顺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或41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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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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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希 曹萍 秦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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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萍、秦建荣、王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萍、秦建荣、王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13,618.92元;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13,61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上述股份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现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599,254.9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0月29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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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曹萍,秦建荣,王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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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16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希 曹萍 秦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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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168号曹萍、秦建荣、王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萍、秦建荣、王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13,618.92元;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13,61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上述股份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现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599,254.9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0月29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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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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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希 曹萍 秦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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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萍、秦建荣、王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萍、秦建荣、王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13,618.92元;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13,61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上述股份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现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599,254.9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0月29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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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卢米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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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9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卢米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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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9786号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卢米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卢米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1月10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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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6

    (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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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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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2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该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内容如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由林炜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睿、代理审判员李秀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周美婵担任书记员。现因工作需要变更为由林炜烽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刘金玲、助理审判员黄春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周美婵担任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现将合议庭及书记员组成情况告知你方,若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交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回避申请的,视为对合议庭及书记员组成情况没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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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17
    7

    (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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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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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1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按份(50:25:25)赔偿三原告保险赔款人民币共109000000元(即分别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545000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27250000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7250000元),以及其中的45000000元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的利息2250000元(及分别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11250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562500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562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保险赔款本金(人民币共109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4年3月2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13-11-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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