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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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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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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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孙福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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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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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钜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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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钜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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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李伟、任燕芬等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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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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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联军、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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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李联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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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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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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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深圳市通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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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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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沈硕果、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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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沈硕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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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庞红卫、周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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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周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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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龙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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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诉人-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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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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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8366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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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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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366号秦琴、姜涛: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秦琴、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粤0305民初836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二审证据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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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2 |
(2021)粤0305执161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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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1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被告- 任燕芬 深圳市网联硕达科技有限公司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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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192号深圳市网联硕达科技有限公司、李伟、任燕芬: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网联硕达科技有限公司、李伟、任燕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1619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莲花北46栋304的房产(不动产证号:3000714481)。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谭勉霖、王秀电话:0755-86608167、86608489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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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3 |
(2021)粤0305执109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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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9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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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972号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97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173419;法定代表人:金鹏,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04010015)、金鹏(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040100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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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4 |
(2021)粤0305执异3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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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3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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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378号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向泽亮、成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向泽亮、成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11601号】过程中,案外人肖其明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实体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肖其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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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5 |
(2021)粤0305执异2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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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2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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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277号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成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向泽亮、成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11981号】过程中,案外人万秀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万秀立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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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6 |
(2021)粤0305民初933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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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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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37号祁力丽: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告祁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9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祁力丽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64650.05元、利息28183.87元、罚息841.09元、复利367.26元(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1164650.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28183.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不得超过以本金为计算,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对被告祁力丽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前海枫叶大厦A座1316号房(深(南)网预买字(2017)第666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折价、变卖、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46.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46.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0546.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546.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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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7 |
(2021)粤0305执1619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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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199号 | -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网联硕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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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199号之一深圳市网联硕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任燕芬、深圳市网联硕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2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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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8 |
(2021)粤0305执1097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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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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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972号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5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9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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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9 |
(2021)粤0305民初83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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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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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368号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秦琴、姜涛: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秦琴、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571037.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为142006.29元、复利为1131.13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6571037.41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42006.2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935%为标准,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汉京大厦20A、20C,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10264号、0110261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秦琴、姜涛对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799.22元,由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秦琴、姜涛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被告深圳乔娜安达服饰有限公司、秦琴、姜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799.22元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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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10 |
(2021)粤0305执4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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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被告- 黄伟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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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289号黄伟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伟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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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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