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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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孔磊、王国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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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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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敏、卢成旺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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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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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世纪华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得福新供销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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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华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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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敏与深圳市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成旺合伙协议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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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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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敏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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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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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利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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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利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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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国富、吴维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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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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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蔡真茂、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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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蔡真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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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世俊、王国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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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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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孔磊、王国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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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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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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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192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劳威 被告- 沈鸿建 邝山青 吴维聪 王国富 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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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49 | 2020-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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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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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0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傅贝 当事人- 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黄碧丽 被告- 沈鸿建 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邝山青 王国富 吴维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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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4036号 王国富、吴维聪、沈鸿建、邝山青、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傅贝与被告王国富、吴维聪、沈鸿建、邝山青、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03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太古寰宇(深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交付涉案商铺(第101-62号),并恢复至独立产权状;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经营期限内剩余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67913元及利息(租金自2019年10月计至2021年6月;利息以为67913本金,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太古寰宇(深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92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涉案房产的物业管理费271.33元(按每月4.65元/平米,自2019年12月暂计至2020年4月);六、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请求判令被告五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16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黄碧丽 电话:0755-2862587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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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2 |
(2021)粤0307民初340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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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0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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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036号王国富、吴维聪、沈鸿建、邝山青、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傅贝与被告王国富、吴维聪、沈鸿建、邝山青、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03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太古寰宇(深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交付涉案商铺(第101-62号),并恢复至独立产权状;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经营期限内剩余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67913元及利息(租金自2019年10月计至2021年6月;利息以为67913本金,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太古寰宇(深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92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涉案房产的物业管理费271.33元(按每月4.65元/平米,自2019年12月暂计至2020年4月);六、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请求判令被告五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16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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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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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5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小平 被告- 沈鸿建 吴维聪 王国富 邝山青 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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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21591号 邝山青: 原告王小平与被告王国富、吴维聪、沈鸿建、邝山青、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国富、吴维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小平支付租金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共计82809.83元;二、被告王国富、吴维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小平支付自2019 年 5月 1日起至2021年 6月 30日止产生的物业管理费 776.78 元; 三、驳回原告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国富、吴维聪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上述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为“王国富、吴维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小平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欠付的租金22493.68元”;2、撤销上述判决第二项,判令王国富、吴维聪无需承担案涉房屋项下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 该判决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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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4 |
(2021)粤0307民初215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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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5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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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591号邝山青:原告王小平与被告王国富、吴维聪、沈鸿建、邝山青、深圳市安盈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国富、吴维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小平支付租金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共计82809.83元;二、被告王国富、吴维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小平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产生的物业管理费776.78元;三、驳回原告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国富、吴维聪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上述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为“王国富、吴维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小平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欠付的租金22493.68元”;2、撤销上述判决第二项,判令王国富、吴维聪无需承担案涉房屋项下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该判决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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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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