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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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市监处字[2021]39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江丰气体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1208970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三江岗尾村荔三公路旁(原增城市江丰气体充装厂的厂房);法定代表人:张金林;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5年10月14日;营业期限:2005年10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2月1日,本局收到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瓶装工业氮氮气纯度、氧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99.9%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工业氮,本局于2020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2020年10月13日,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科监20200008-1代替科监20200008)。上述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工业氮(生产日期:2020年9月15日)氮气纯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为99.80,不符合标准要求≥99.9,氧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为0.20,不符合标准要求≤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氮气纯度、氧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99.9%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广州市工业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样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020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0年9月15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工业氮32瓶,充装成本价12元/瓶,销售价18元/瓶,截至本局立案之日止,销售12瓶,被抽检2瓶,剩余18瓶(其中2瓶被封存)。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将剩余的18瓶进行报废处理。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工业氮的货值为576元(货值=充装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84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抽样数量)×销售价与充装成本价的差额)。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编号:2020818)、检验报告(编号:NO.科监20200008-1代替科监20200008)及送达回证各1份;2、2020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整改通知书》1份;3、2020年12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刘海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2020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5、2021年1月6日,受委托人刘海斌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6、2021年1月6日,受委托人提供的送货单复印件、不合格瓶隔离处理记录表、整改报告各1份。2021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工业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既没有从轻情形也没有从重情形,违法情节一般,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工业氮;2、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1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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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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