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316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6月在新湾苗木市场的摊位采购苗木,取得了寿县独好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16749427,发票金额5000.00元,开票日期2016-9-20。该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5000元在2016年的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处1倍罚款计12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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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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