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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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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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87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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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07-06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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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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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3-13 | 2018-12-31 |
3 |
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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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执8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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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05-22 |
4 |
上海润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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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40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润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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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08-27 |
5 |
杭州钱塘智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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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347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智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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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1-29 | 2018-08-27 |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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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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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8-11-06 |
7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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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4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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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12-31 |
8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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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34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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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08-27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支行、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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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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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08-27 |
10 |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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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941号之一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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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08-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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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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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10-14 |
2 | - | - |
被告- 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 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支行 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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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3 | 2018)浙0104破1-6号 | - |
被告- 祐康食品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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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4-10 |
4 | - | - |
被告- 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 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支行 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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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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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6执1373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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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下商初字第519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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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戴天荣 沈玉琴 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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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5193号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戴天荣、沈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6610000元;二、被告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566773.75元,罚息78803.03元,复利1219.98元(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此后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戴天荣、沈玉琴对被告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1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144元,由被告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戴天荣、沈玉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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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2 |
(2016)浙0103民初252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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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5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被告- 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 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戴天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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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526号戴天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戴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939044.5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74548.21元,合计27513592.7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被告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戴天荣对上述请求各自在借款本金6000万元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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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3 |
(2016)浙0103民初25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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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被告- 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 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戴天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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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527号戴天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戴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74285.99元,合计30474285.9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被告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9万元;3、被告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戴天荣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请求各自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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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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