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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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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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206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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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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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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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10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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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02 |
| 3 |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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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强清1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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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05-09 |
| 4 |
高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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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7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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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08-21 |
| 5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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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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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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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群贤一九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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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0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绍兴群贤一九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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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7-21 | 2017-09-28 |
| 7 |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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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81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原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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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3-15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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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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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309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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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1-26 | 2017-01-0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5)杭下执民字第03096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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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诉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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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422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徐建国 应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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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4224号徐建国:本院受理上诉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终4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9元,由上诉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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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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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恒丰聚氨酯公司与被告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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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10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国 应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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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108号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宣判。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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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 3 |
绍兴恒丰聚氨酯公司与被告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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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10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国 应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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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108号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原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59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你自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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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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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国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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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10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国 应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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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3108号徐建国:本院已受理原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应立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徐建国、应立军对(2009)绍越商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1981960元及自2009年6月4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已受偿的金额19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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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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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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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强清1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当事人- 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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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强清1号徐建国、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82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终结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二、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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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 6 |
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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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强清1号 | - |
当事人- 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 于2018年11月22日了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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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强清1号徐建国、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照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你方应向本院提交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材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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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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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94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夏国军、徐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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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夏国军 徐琴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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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1294号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夏国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79X)、徐琴芬(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7****2322):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613296.69元、罚息1564673.29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245元;三、被告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夏国军、徐琴芬对被告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986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86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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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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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94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夏国军、徐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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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夏国军 徐琴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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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1294号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夏国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79X)、徐琴芬(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7****2322):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29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613296.69元,罚息1564673.29元(暂计至2018年1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2177969.98元;二、被告一赔偿律师代理费85245元;三、被告二、三、四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3:0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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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 9 |
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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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清申1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当事人- 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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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清申1号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8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绍兴市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限你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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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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