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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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最高法民终4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欧柏 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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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11-08 |
2 | (2017)粤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欧柏 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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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3 | (2017)粤民初4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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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7-17 |
4 | (2017)粤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欧柏 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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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27 |
5 | (2018)最高法民辖终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鸿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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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4-10 |
6 | (2017)粤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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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24 |
7 | (2017)粤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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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16 |
8 | (2017)粤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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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6-16 |
9 | (2017)粤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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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6-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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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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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8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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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83号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2019)粤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借款本金1亿元的违约金(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5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对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暂计算至2021年4月8日,违约金暂计金额为7145万元);二、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2019)粤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还重审。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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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2 |
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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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8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欧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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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183号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鸿荣、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欧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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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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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8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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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183号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借款本金1亿元和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6%从2017年1月25日计至2017年5月9日;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6%上浮50%从2017年5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违约金以前述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5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罚息不得计收违约金)及律师费支出28万元对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在相关刑事诉讼中获得退赔,且退赔发生在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责之前,获得退赔的金额应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责的金额中剔除;如退赔发生在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责之后,获得退赔的财产应交给实际承责的被告;二、驳回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800元,由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190元,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0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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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4 |
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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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欧柏 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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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183号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18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1亿元,并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暂估金额64400000元);2、判令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院原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十四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现变更原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六十四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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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5 |
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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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李鸿荣 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欧柏 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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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83号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18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1亿元,并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暂估金额64400000元);2、判令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院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十四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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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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