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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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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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79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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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6 |
2 |
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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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79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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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6 |
3 |
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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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78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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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6 |
4 |
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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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66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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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6 |
5 |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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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51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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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9 |
6 |
陈丽萍、陈坚华、章信芬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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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22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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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2-10 |
7 |
章信芬、章利娟、陈坚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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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22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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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2-10 |
8 |
章利娟、陈坚华、章信芬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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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22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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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2-10 |
9 |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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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执恢198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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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08 |
10 |
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盛星轴承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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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破申2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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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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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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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18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虞南都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 朱建良 卢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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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南都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朱建良、卢新: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南都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朱建良、卢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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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
2 |
(2015)绍新商初字第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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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7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虞市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虞绿州建工程有限公司 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冯志华 范敏建 冯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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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华、范敏建、冯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虞绿州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冯志华、范敏建、冯建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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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
3 |
(2015)绍新商初字第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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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7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虞市国通电子商城有限公司 冯志华 范敏建 夏汉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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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华、范敏建、夏汉洲: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虞市国通电子商城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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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
4 |
(2015)绍新商初字第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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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7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虞市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冯志华 范敏建 冯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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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华、范敏建、冯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冯志华、范敏建、冯建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虞市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人签收,被告冯志华、范敏建、冯建华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审判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9日上午10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宣判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秦妙、代理审判员吕军、人民陪审员吕仁苗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秦妙担任审判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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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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