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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油国电

    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157号名义2602B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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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民终4701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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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4-09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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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02民初375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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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04-10 2019-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3民终4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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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民终4701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被上诉人- 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 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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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03民终47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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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2

    送达民事判决书-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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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02民初442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当事人- 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 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 及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 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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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4427号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你们公司及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2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公司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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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31
    3

    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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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02民初442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被告-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 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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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4427号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你们及上海中油国电能源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鹿城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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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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