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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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鹰)市监(广)处〔2019〕8号 |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以湾居式住宅为理念打造星海湾楼盘,为烘托渲染楼盘的商业价值主观臆造了“世界第九湾”的概念并以此为楼盘营销重点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已违法《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星海湾二期项目预售许可证即进行广告推广的行为已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依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2020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第一时间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免除均和星海湾处罚的申请报告,提出星海湾项目与我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鹰潭大厦项目同属于均和集团旗下,并且星海湾楼盘与鹰潭大厦楼盘的广告为同时段同地段并由广告公司统一制作投放,我局已对鹰潭大厦项目的违法广告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整改,撤掉了所有含有违法和虚假广告的内容,希望得到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综上,结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已经撤下了含有虚假广告的相关宣传内容,我局决定采纳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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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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