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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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荣臻、胡明田、胡明彬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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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复10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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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6-30 |
2 |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六四一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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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59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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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4-15 |
3 |
蔡荣臻、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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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异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荣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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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5-06 |
4 |
蔡荣臻与胡明田、胡明彬、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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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435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荣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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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3-13 |
5 |
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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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执620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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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0-21 |
6 |
蔡荣臻、胡明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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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435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荣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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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4-27 | 2020-03-13 |
7 |
江叶群、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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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3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叶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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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20-01-19 |
8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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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907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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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4-23 |
9 |
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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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609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泉港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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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2 | 2021-01-11 |
10 |
江叶群、蔡荣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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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异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江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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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8-1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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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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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0-19 |
2 | (2016)闽0581民初2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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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3 | (2016)闽0581民初2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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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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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执1907号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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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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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17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 当事人-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光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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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本院受理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与被告陈光耀、第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陈光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96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3000元自2017年10月13日起,3000元自2018年1月8日起,1600元自2018年4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负担1493元,由陈光耀负担22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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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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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 当事人-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光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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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本院受理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六四一台与被告陈光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陈光耀申请追加你们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将所租赁的房屋立即返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实际欠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为25851.2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每月2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费用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为1677.4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实际欠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为29.0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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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3 |
[裁判文书]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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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16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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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1632号胡明彬: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与被上诉人蔡荣臻及原审被告胡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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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4 |
[裁判文书]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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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16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胡明田 江叶群 被上诉人- 蔡荣臻 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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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胡明彬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6-2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1632号胡明彬: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与被上诉人蔡荣臻及原审被告胡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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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5 |
[上诉状副本]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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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荣臻 被告- 胡明田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江叶群 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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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明彬(身份证号3505211982****5317):本院受理原告蔡荣臻与被告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胡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被告江叶群对(2016)闽058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撤销(2016)闽058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蔡荣臻针对上诉人江叶群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被告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对(2016)闽058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民事上诉状: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为借款本金剩余额为27086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承办法官:蒋正伟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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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
6 |
[裁判文书]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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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荣臻 被告- 胡明田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江叶群 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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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明彬(身份证号3505211982****5317):本院受理原告蔡荣臻与被告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胡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60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明田、江叶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蔡荣臻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胡明田、江叶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蔡荣臻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应对被告胡明田、江叶群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明田、江叶群追偿;四、驳回原告蔡荣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65元,由原告蔡荣臻负担175元,由被告胡明田、江叶群、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负担47290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胡明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承办法官:蒋正伟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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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7 |
[上诉状副本]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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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荣臻 被告- 胡明田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胡明彬 江叶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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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明彬(身份证号3505211982****5317):本院受理原告蔡荣臻与被告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江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胡明田、江叶群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01号民事上诉状。被告胡明田、江叶群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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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8 |
[裁判文书]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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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荣臻 被告- 胡明田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胡明彬 江叶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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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明彬(身份证号3505211982****5317):本院受理原告蔡荣臻与被告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江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明田、江叶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蔡荣臻借款本金98.3万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应对被告胡明田、江叶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明田、江叶群追偿;三、驳回原告蔡荣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91元,由原告蔡荣臻负担710元,由被告胡明田、江叶群、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共同负担13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蔡荣臻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胡明田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江叶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七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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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胡明田、江叶群、胡明彬、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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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荣臻 被告- 胡明田 胡明彬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江叶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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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明田(身份证号3505211978****5071)、江叶群(身份证号3590021971****1042)、胡明彬(身份证号350521982****5317)、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荣臻与被告胡明田、胡明彬、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6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王良友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胡明田、江叶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借款利息约105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胡明田、江叶群承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并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胡明彬对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中被告胡明田、江叶群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承办法官:蒋正伟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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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胡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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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荣臻 被告- 胡明彬 胡明田 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 江叶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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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明彬(身份证号3505211982****5317):本院受理原告蔡荣臻与被告胡明彬、胡明田、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江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三、之四、之五等材料。原告蔡荣臻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胡明田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借款利息约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胡明田承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并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胡明彬、被告江叶群、被告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中被告胡明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六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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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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