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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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戴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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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399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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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20 |
2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张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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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46号之二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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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3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胡志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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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37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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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4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鲁克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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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19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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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5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杨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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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33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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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6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梅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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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09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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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7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张金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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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14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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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8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谈海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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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27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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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9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邓兴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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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24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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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10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陈观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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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恢431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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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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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皖02民初12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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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 | - | 2017-12-13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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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05-24 |
3 | (2014)芜中执字第00334-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银财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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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03-30 |
4 | (2015)芜中执字第27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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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7-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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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7民初2909号武汉涵众朋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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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290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文彪 被告- 鄂州市优享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涵众朋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通平(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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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2909号武汉涵众朋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周文彪与被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平(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鄂州市优享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通过被告三向原告发放的贷款金额为68034.85元,原告已向被告一还款29024.45元,剩余贷款金额为39010.4元,且原告不向被告承担任何利息;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第一次拖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338元(强行收取的拖车费5400元、交通费938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立即向原告归还扣押的车辆,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4180元(无法用车的损失7740元/月*7月);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陈尚雯电话:0553-5968121本公告于2021年7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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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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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7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余德琼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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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余德琼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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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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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进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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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李进刚、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2020)云0112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4727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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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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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进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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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刚、第三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共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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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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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进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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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李进刚、第三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增加一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共送达变更增加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共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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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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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进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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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0)云0112民初4727号一案,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增加一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以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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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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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进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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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0)云0112民初472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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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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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7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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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曹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4500元、违约金54567元(违约金每日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暂从2019年10月23日计算至2020年4月12日止);2、判令被告每日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法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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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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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进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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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李进刚、第三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万元、违约金107100元(违约金每日按前款总额万分之五暂从2019年4月20日计算至2020年4月12日止)合计:707100元;2、被告每日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共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共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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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10 |
上诉人四川蓝岭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州市大竹县金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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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民终9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案外人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达州市大竹县金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岭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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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民终93号上诉人四川蓝岭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州市大竹县金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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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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