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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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南加华加油站有限公司与珠海波利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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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50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中南加华加油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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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7-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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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404民初38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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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38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中南加华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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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中南加华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384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0121.73元及利息;2、被告广州太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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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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