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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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稽罚[2020]4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私人车辆使用费用共计43214.62元,已在当年度结转损益,已于2017年9月和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67.22元,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2、2017年1月22日,你单位提取现金50800元用于发放2016年年终奖金,其中发放给总经理徐某2800元,发放给助理王某芳48000元;2017年4月28日发放3000元的员工五一节奖金,分别发放给徐某1000元,王某芳1000元,俞某平1000元。上述各项奖金未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共计追缴2018年增值税767.22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3.71元;追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0803.66元,补扣2017年个人所得税5078.7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追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1624.59元处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6393.52元;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78.7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39.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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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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