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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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舟劳人仲案(2020)3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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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舟劳人仲案(2020)31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朱超静 被告- 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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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朱超静诉你单位、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20〕31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至11月工资12504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报销款975.6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715.49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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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2 |
浙舟劳人仲案(2020)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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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舟劳人仲案(2020)31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徐朝晖 被告- 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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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徐朝晖诉你单位、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20〕31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至6月工资16845.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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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3 |
浙舟劳人仲案(2020)3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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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舟劳人仲案(2020)314号 | - |
原告- 朱超静 被告- 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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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朱超静诉你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2月1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118室,电话: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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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浙舟劳人仲案(2020)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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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舟劳人仲案(2020)313号 | - |
原告- 徐朝晖 被告- 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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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中紫能源科技(舟山)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徐朝晖诉你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2月1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118室,电话: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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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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