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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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伟布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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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00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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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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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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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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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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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广东汛圆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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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67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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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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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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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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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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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亚威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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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4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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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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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泉鸿皮革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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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54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泉鸿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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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9-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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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4273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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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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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273号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427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892元及利息(利息以5989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元和财产保全费660元,由被告张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539760262021-06-2818:25:31:954(2021)粤0114民初4273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张平,判决书,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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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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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577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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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姜国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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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577号姜国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国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偿付货款43539.8元及利息(以435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46元及保全费456元,均由被告姜国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538533652021-03-3014:37:29:892(2021)粤0114民初4577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姜国群,被告,公告,货款,判决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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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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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273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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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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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273号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427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89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389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10时40分在花都区人民法院花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538371542021-03-1815:51:01:256(2021)粤0114民初4273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逾期,原告,贷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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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4 |
(2021)粤0114民初1933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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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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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933号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4067元及利息(以140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537998752021-02-2015:30:49:165(2021)粤0114民初1933号原告广州市创坤金葱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茂纺织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皮革,广州市,判决,分公司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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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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