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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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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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23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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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1-02 | 2018-08-15 |
2 |
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奥丹尼化肥有限公司、李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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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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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3-13 | 2018-04-19 |
3 |
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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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839、847、857、859、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杭州萧山农业生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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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4 | 2018-09-04 |
4 |
王水英、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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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839、847、857、859、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王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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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4 | 2016-11-18 |
5 |
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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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9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萧山农业生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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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0-26 | 2016-11-03 |
6 |
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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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萧山农业生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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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8-22 | 2017-09-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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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湖北省永发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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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G96 | 2017-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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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9民初865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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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奥丹尼化肥有限公司 李德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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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丹尼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临沭县郑山镇大韩庄村))、李德彬(住山东省临沭县郑山镇大韩庄224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奥丹尼化肥有限公司、李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山东奥丹尼化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8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李德彬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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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2 |
(2016)浙0109民初1193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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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9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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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住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文化西路42号401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2873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李平负担。原告杭州萧山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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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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