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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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健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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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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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谢志清与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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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志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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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康宝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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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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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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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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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刘华志,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文书(2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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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刘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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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张爱萍,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文书(2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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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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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梁守健,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文书(2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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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梁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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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张聪聪、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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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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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淑珍与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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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黄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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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建才、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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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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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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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003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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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0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春芳 莫析析 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黄健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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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健池、陈春芳、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莫析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黄健池、陈春芳、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莫析析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健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11月4日的本金228570.07元、利息13867.24元、罚息703.94元、复利616.33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固定年利率6.125%×1.5倍计算。二、被告黄健池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8号尚湖轩2期商业楼2-1111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63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春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莫析析、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莫析析、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健池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4.3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为1735元,合计为6679.31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黄健池、陈春芳、莫析析、中山市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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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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