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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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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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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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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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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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4 | 2020-09-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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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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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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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9826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4日,该违约金为美元14230.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美元98264.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1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上海睦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6610.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4日,该违约金为人民币3240.9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6610.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1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3元及保全费人民币4313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3元及保全费人民币43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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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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